2019-06-06 09: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近期,几起幼儿被遗忘在校车里致死的悲剧再次刺痛公众神经:5月23日,湖北省通城县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失去了生命。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多起案例判决书及公开报道后发现,从2010年至今,这类悲剧几乎每年都有,并且有很多共同点:大多发生在夏季;幼儿被遗忘,均与随车照管员、司机、教师等相关人员的疏忽大意有关;被遗忘的幼儿,基本都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内中暑身亡。
悲剧为何不断发生?有专家分析多起案件判决结果后提出,对涉事者处罚过轻,不足以形成震慑,反思悲剧产生的根源、堵住制度漏洞,“已刻不容缓”。
多起案件判决书显示,被公诉、追责的人员,多为随车照管员、司机、幼儿所在班级教师、班主任、幼儿园负责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
事发过程大多相似,清晨,幼儿园随车照管员与校车司机一同接幼儿上学,下车时没有清点核对幼儿人数,致使有幼儿被遗忘锁在校车内。幼儿被发现时往往已在下午,此时幼儿已身亡,或经抢救无效身亡。
幼儿从校车到幼儿园的交接环节中,有的教师没有及时发现有孩子没来,有的教师虽然早上就发现有孩子没来,但没有及时联系随车照管员、司机和幼儿家长。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曾采访过一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事件。2018年5月24日清晨,武汉市江夏区4岁半的男童欣欣(化名)被遗忘在校车上。
这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当天,司机戴某驾车接多名幼儿上学,至幼儿园门口,司机下车入园,执行园长毛某与值班教师王某负责接学生。学生自行下车后,毛某未检查车内是否还有学生。随后,司机将车驾驶至附近一停车场。
当天上午10时许,班级保育员向毛某反映欣欣未到校,而毛某因疏忽大意,没有与欣欣家属、司机戴某联系。15时许,戴某准备驾车离开停车场,才发现欣欣躺在校车过道,欣欣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多份判决书显示,此类案件涉及的罪名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
2016年6月20日清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的幼儿郑某乘校车上学,保育员王某途中发现郑某睡着了,但没有重视。车到校后,王某组织学生下车,没按要求清点核实检查学生人数。司机杨某也没检查便关紧车门车窗。郑某被遗落在车内身亡。
法院认定,王某、杨某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幼儿园园长孟某、园长助理张某,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普教股原负责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6月16日,湖南省临澧县,幼儿毛某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至当天下午3时许被发现时,已于车内身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随车照管员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带班老师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校车司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泌阳县,幼儿赵某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法院判决,涉事幼儿园园长兼校车驾驶员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幼儿园临时聘用、无幼师资质的教师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
除刑罚之外,被告人大都赔偿给幼儿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泽刚长期关注这类案件。金泽刚对比多起同类性质的案件后发现,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多是缓刑。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
在金泽刚看来,幼儿园相关人员明知幼儿更需要关注保护,而且稍加留心就可以避免悲剧发生,而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无论如何都无法评价为“情节较轻”。
金泽刚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背离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惩罚不了肇事者,也很难起到震慑作用。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陈焱光提出,在判决前,法院要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察,不能以“情节轻微”一概而论,假如发现某幼儿园监管严重缺失,长期未执行制度规定,则应当视为情节恶劣,或可顶格处罚。
早在2007年,类似事件即报道过多次。据公开报道,仅在2007年5月至9月,全国有4起此类事件。
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发布通知,要求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今年5月28日,在湖北通城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身亡事件发生后,教育部网站发布“校车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第3号预警”,提醒随车照管人员谨记在上下车时清点人数,校车司机尽量将校车停在阴凉处,校车运行结束要反复核查学生是否都安全下车。
“多起类似案件判决雷同的现象,可能会导致制度、监管等方面的漏洞被掩盖。”在陈焱光看来,幼儿被遗忘于校车的事件不能一判了之、一赔了之,应该及时找出制度的短板、管理的不足、监督的漏洞。
陈焱光提出,有关部门应制定出有效的部门规章,幼儿园内部也要形成合理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司机、随行照管员、班主任、幼儿园负责人、家长之间形成信息闭环,准确把握幼儿去向。
陈焱光建议,应对当事人或涉事责任人采取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结合。比如,限制相关人员从业资格,取缔幼儿园办学资格等。
金泽刚认为,悲剧连年发生,与长期以来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防范措施、管理缺位有关,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责应更加全面彻底。(记者 朱娟娟 通讯员 魏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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