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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食品药品违法?请举报!肇庆奖励举报人最高超10万元

2019-03-13 10:22        来源:江西日报

  日前,肇庆出台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奖励范围包括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奖励范围还包括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 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给予奖励: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直接证据,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为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部分证据,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三级为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证据,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如果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包括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奶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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